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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欧阳明仁与越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明仁,越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204号原告欧阳明仁。委托代理人任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越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明仁诉被告越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明仁于2014年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明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欧阳明仁负担。审判员 傅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