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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亚平、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办事处桂芳村杉树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亚平,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办事处桂芳村杉树塘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文亚平。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文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办事处桂芳村杉树塘组。负责人彭四明。申请执行人文亚平、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办事处桂芳村杉树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办事处桂芳村杉树塘组至今未按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办事处桂芳村杉树塘组银行存款39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