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兰生良诉刘军仓、王生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生良,刘军仓,王生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兰生良,男,汉族,村民。被告刘军仓,男,汉族,村民。被告王生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生良诉被告刘军仓、被告王生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生良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劳务工资”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兰生良负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兰生良。审判员 赵海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