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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肖利军与被告曲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利军,曲洪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94号原告肖利军,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曲洪慧,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宋旭,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利军诉被告曲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玉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