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诉被告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商初字第802号原告: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经济开发区青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严志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启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法定代表人:阳国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诉被告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所争议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保全费1292元,共计29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