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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诉被告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商初字第802号原告: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经济开发区青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严志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启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法定代表人:阳国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诉被告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所争议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保全费1292元,共计29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