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赵本秀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本秀,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36号申请人:赵本秀,男,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瑞,公司经理。(2013)德中商终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已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中商终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