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民一(民)初字��9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陈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196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196号原告陆某甲。委托代理人楼某某,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某甲(被告王某某之子)。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某某、朱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甲诉称,原告陆某甲系被继承人赵某乙和案外人陆某乙之独生子,赵某乙和陆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5月16日离婚。2003年12月6日,赵某乙和被告陈某某登记结婚。王某某系赵某乙之母,赵某乙之父先于赵某乙死亡。2009年,原告和陆某乙、赵某乙共同购买了上海市宝山区甲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和陆某乙、赵某乙三人名下,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该房屋1/3的产权份额。2013年8月赵某乙因病住院,为了能把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儿子,2013年8月2日,赵某乙立下遗嘱,将系争房屋中自己的产权份额留给原告。因为赵某乙当时身体不好,所以该遗嘱是由陆某乙代为书写,赵某乙的两位同事熊某某、刘某某作为见证人,并由赵某乙自己签名、按手印,被告陈某某当时也在场。2013年10月7日,赵某乙死亡。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中属于赵某乙的遗产份额归原告所有。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属实,对遗嘱的真实性��异议,赵某乙立遗嘱的时候陈某某在场,也清楚此事。虽然系争房屋购买于赵某乙和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争房屋产权中登记为赵某乙的份额实际为两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但是同意系争房屋中属于陈某某的份额也赠与原告。综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属实,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甲系被继承人赵某乙和案外人陆某乙之独生子,赵某乙和陆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年5月16日离婚。2003年12月6日,赵某乙和被告陈某某登记结婚。王某某系赵某乙之母,赵某乙之父先于赵某乙死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系争房屋购买于2009年,权利人登记为原告、陆某乙、赵某乙各占三分之一。赵某乙留有遗嘱一份,上书“遗嘱,严正申明,本人赵某乙百岁后,将现有住上海市��山区甲,具有份额三分之一的房产权传给唯一儿子陆某甲名下。给儿子陆某甲,作为母亲财产合法继承人,以了结我一生心愿,特此申明。重病在身,睡床不起,心切希望上述能作为法律查证依据。立遗嘱人:赵某乙,2013.8.2证明人:刘某某2013.8熊某某2013.8”。该遗嘱由陆某乙代为书写,赵某乙的两位同事熊某某、刘某某作为见证人并签名、画押,赵某乙自己亦签名、画押,陈某某当时也在场。2013年10月7日,赵某乙死亡。审理中,遗嘱见证人刘某某、熊某某均到庭表示,两人是赵某乙的老同事、好朋友,2013年8月赵某乙自觉身体状况不好,想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所以叫两人去医院见证其立遗嘱。当时赵某乙意识清醒,遗嘱上的名字也是其本人所签。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房地产登记资料、遗嘱、死亡证明、婚姻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其财产。因为原告提供的遗嘱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遗嘱上也有被继承人的签名、画押,两被告对其真实性也均表示认可,结合原告系赵某乙的唯一亲生子女,故本院确认该遗嘱真实有效。对于陈某某自愿放弃主张系争房屋中赵某乙产权份额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愿意将其份额赠与原告的意见,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甲房屋产权中原登记在赵某乙名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原告陆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芸代理审判员  施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