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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临海市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海良福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海良福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556号原告:临海市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委托代理人:刘羽洁。被告:临海良福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显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良福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童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