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457号��告杨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超艳 微信公众号“”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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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457号��告杨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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