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蔡琴华与苏州森林科技有限公司,夏蓉蓉,赵金娥,赵丽婧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琴华,苏州森林科技有限公司,夏蓉蓉,赵金娥,赵丽婧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宋体黑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蔡琴华。委托代理人刘志耘,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森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蓉蓉,总经理。被告夏蓉蓉。被告赵金娥。被告赵丽婧。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琴华与被告苏州森林科技有限公司、夏蓉蓉、赵金娥、赵丽婧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琴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森林科技有限公司、夏蓉蓉、赵金娥、赵丽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琴华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森林科技有限公司、夏蓉蓉、赵金娥、赵丽婧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琴华撤回对被告苏州森林科技有限公司、夏蓉蓉、赵金娥、赵丽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蔡琴华负担。审判员 施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