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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鲅民二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裁定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鲅民二初字第00432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波,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