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江门市尚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新会电器厂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尚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新会电器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江门市尚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泽铭、黄郁坤,均系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江门市尚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文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广东省新会电器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汉华。申请人江门市尚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城置业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新会电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会电器厂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尚城置业公司提供担保人江门市尚境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义村金牛山面积为442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为确保申请人尚城置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所提供财产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江门市尚境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义村金牛山(土名),面积为44228平方米(土地证号:新国用(2010)第**×××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甄秀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