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扬州市广陵区艺辉纸塑五金制品厂与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广陵区艺辉纸塑五金制品厂,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91号原告:扬州市广陵区艺辉纸塑五金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李根喜。委托代理人:刘展。被告: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厚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广陵区艺辉纸塑五金制品厂诉被告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广陵区艺辉纸塑五金制品厂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广陵区艺辉纸塑五金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广陵区艺辉纸塑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7元,减半收取计1518.50元,由原告扬州市广陵区艺辉纸塑五金制品厂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