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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141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刑初字第00141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3日,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9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曹某某,陕西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8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1990年1月13日因奸淫幼女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9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11月8日被取保候审。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字(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曹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1日至9月6日以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俩人合伙在凤翔县纸坊镇街道雍东洗浴城二楼设置赌场,每日组织容留二十余人以“猜数字”的形式进行押注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赌博时间短,没有盈利。被告人郭某某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处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协商在凤翔摆设“猜数字”的赌场赚钱。约定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资金和场地,被告人郭某某提供“放号”技术和赌博投注用的大版面、投注单和筹码。被告人李某某在凤翔县纸坊镇街道的雍东洗浴中心租了一间大房子,从2013年8月21日至9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俩人每日组织容留二十余人以“猜数字”的形式进行押注赌博活动。2013年9月6日,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将二被告人当场抓获,二被告人对聚众赌博的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破案报告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立案、破案、以及抓捕被告人的过程。2、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3、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辨认赌博案作案现场的具体位置。涉案物品、设备清单及照片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赌博案涉案物品。5、凤翔县人民法院90凤法刑字0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1990年1月13日因奸淫幼女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6、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从013年8月19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和郭某某在纸坊街道的城东沐浴中心二楼以“捉鸟鸟”的形式赌博,李某某、郭某某及赵某某(李某某妻子)在场上开注赔付,孙某某为其管账,闲时也在现场收单子并给参赌的人送饭,冯某某和李某收单子,李某某支付每人一天100元。以赌场设置了七种方式下注,赌博的人可以一种形式下注,也可以多种方式下注。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先后六次在熟人李某某开办的赌场参与赌博,赌场有七种方式下注。庄家负责开奖,俩妇女负责赔付赌注。8、证人胡某证言,证实胡某9月6日到赌场时,大约有三十多人参与,看到了“猜数字”的版面和工具,庄家是郭某某和另外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的,郭某某负责写号码装进信封让别人猜,场上有四名工作人员,一个是穿白色短袖男子的媳妇,负责收账;一个穿黄的年轻女子和一个抱小孩的妇女负责收单,一个男子负责在版面上写字或开号。9、证人冯利利证言,证实冯利利在李向利的赌场帮忙打扫卫生,每天由李向利为其支付50元,庄家是糜杆桥村的李向利和山西的外地人,下注单上设置了七种方式。10、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与郭某某商议好要以“捉鸟鸟”的形式组织赌博,李某某就在纸坊街道租了雷某某在城东沐浴中心二楼作为场地,郭某某雇来了李某、冯某某当服务员负责收兑奖单,同时带了赌博用的彩色挂图说明、兑奖单、筹码等工具,李某某叫孙某某记账打杂,赵某某负责销售兑奖单,给房间租赁了桌子,郭某某和李某某就开始组织人在那赌博,李某某主要是倒水维持秩序,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的方式,开赌场十五天期间,每天都有10到35人,李某某和郭某某就是为了挣些钱花,双方约定最后按20%给郭某某提成。1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先后三次参与以猜数字的形式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一个庄家是外地人,负责开奖,另一个庄家是姓李的凤翔人,有时也在里面负责开奖,还有两个中年妇女在里面负责赔付赌注。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同村的李某打电话叫张某某,告诉赌场所在地,张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先后两次参与以猜数字的形式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一个庄家是外地人,负责开奖,另一个庄家是姓李的凤翔人,有时也在里面负责开奖,还有两个中年妇女在里面负责赔付赌注。13、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冯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先后三次(9月4日、5日、6日)参与以猜数字的形式赌博,每次去人都很多,大约有三十余人,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还有一个中年男子在里面搞服务。庄家是外地人,负责开奖,另一个庄家是姓李的凤翔人,有时也在里面负责开奖,还有两个中年妇女在里面负责赔付赌注。1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王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进行赌博,里面有好多人,大约有三十几个,只知道赌场里面有两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两个女的搞服务,还有一个男的负责买东西。1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三次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一个庄家是外地人,负责开奖;另一个庄家是姓李的凤翔人,有时也负责赔付开奖,有两个中年妇女也在里面负责赔付赌注。16、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吴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7种下注方式,当时参与的有三十多人,只看到赌场里面有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1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5日、6日刘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进行赌博,到时里面已经有三十余人在赌博了,赌场设置了7中下注方式,只知道赌场里面有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1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5日、6日李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进行赌博,到时里面已经有三十余人在赌博了,赌场设置了7种下注方式,只知道赌场里面有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19、证人撒某某证言,证实撒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三次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一个庄家是外地人,负责开奖;另一个庄家是姓李的凤翔人,有时也负责赔付开奖,有两个中年妇女也在里面负责赔付赌注。2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四次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每天大概有30多人参与,里面有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21、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冯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参与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每天大概有30多人参与,里面有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22、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徐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两次参与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每天大概有30多人参与,里面有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2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徐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两次参与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场是一个叫“老郭”的山西男子摆的,还有几个凤翔人在场上开注赔付。2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中午,他在岐山县城遇见李某,得知要去赌博时就一同前往,到了赌场,里面已经有好多人,只知道场子里面有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还有一个男子负责从楼下的食堂给场子里的人送饭,吃饭不收钱,来时所坐的面包车是赌场提供的,坐车没有付车费。25、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4日开始,宋某某从岐山县凤鸣镇给“老郭”在纸坊街道的城东沐浴中心二楼的赌场开车拉人,送了三天人,每天给我100元,场是“老郭”和李某某的,他们两个和李某某的媳妇在现场开注赔付,冯某某和李某负责收单子。26、证人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听说凤翔纸坊街道洗浴中心有猜数字赌博的,随后前往,有七种方式下注,听说庄家是外地人,负责在里面开奖,另一个庄家是姓李的凤翔人,有时也在里面负责赔付开奖,有两个中年妇女也在里面负责赔付赌注。27、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翟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三次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一个庄家是外地人,负责开奖;另一个庄家是糜杆桥的李向利,有两个中年妇女也在里面负责赔付赌注。2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十次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一个庄家是山西人,负责开奖;另一个庄家是糜杆桥的李某某,有两个中年妇女也在里面负责赔付赌注,每天大概有三十多人参与。29、证人雷某某证言,证实:雷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三次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个山西人在里面负责开奖、售票,另一个庄家是姓李的凤翔人,他有时也在里面负责赔付开奖,他妻子也在里面负责赔付赌注。3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两次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每天大概有30多人参与。3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三次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其中一天是穿白衣服的40多岁的男子负责开奖,一天是40多岁比较胖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每天大概有30多人参与。3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张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一个40多岁的男子负责开奖,当天大概有30多人参与。3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赵某某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两次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一个庄家是山西人,负责开奖,另一个庄家是糜杆桥村的李某某,他有时也在里面负责赔付开奖,他们两个的媳妇也在里面负责赔付赌注。3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于2013年9月3日、6日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一个庄家是外地人,负责开奖,另一个庄家是姓李的凤翔人,有时也在里面负责赔付开奖,有两个中年妇女也在里面负责赔付赌注。3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于2013年9月6日下午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里面有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开奖,两个女的负责收钱兑奖,每天大概有30多人参与。3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于2013年9月5日、6日(李某联系刘某某后坐庄家提供的免费车来到赌场)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以“猜谜语”(又名捉鸟鸟)的形式先后二次进行赌博,赌场设置了七种下注方式,有一个庄家山西人姓郭,负责“放号”,另一个庄家是糜杆桥的李某某,有时也负责开奖,李某某的媳妇在里面负责开单,刘某某6日参赌的时候,场上已经有三十二、三人左右。3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李某从2013年9月2日至6日在李向利在凤翔县纸坊街道雍东洗浴中心二楼开设的赌场里搞服务,主要是收单子,李某某每天支付100元的工资,每天参与赌博的人平均有二、三十余人,赌场是由李某某租来的,从岐山坐宋某某的车费是由李某某支付的。38、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商量在凤翔县以“猜数字”赌博的形式赚钱,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凤翔县纸坊镇街道的雍东洗浴中心二楼租了一间大房子,被告人郭某某布置了投注的大版面,安排好了投注单,筹码等工具,还雇佣了李某、冯某某、宋某某当服务员联系客人和收单,每天支付他们每人100元工资。每天由被告人李某某和郭某某做庄家,早上10时左右开场,每局放20个号,每天开1到2局(放20到40个号),设置七种下注方式,在场上有被告人郭某某“放号”和兑奖(支付筹码),赵某某负责开单收账,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结束时用现金从客人手中兑换筹码付账。赌博共17天,每天大概都有20多人参与,在场上用筹码代替现金进行投注,总共是10000元的筹码。现在还是处于“放水”(输钱诱人)阶段,还没有赢利,被告人李向利先前答应给被告人郭某某30%的技术股,并约定每天给其200元的生活费,被告人李某某自己占70%的股份。参赌的岐山县人大多都是通过李某联系来的,其他都是凤翔本地人。39、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为了获利挣钱,经商量于2013年8月21日开始,在凤翔县纸坊街道以每天200元的价格租下了雍东洗浴中心二楼,并以组织“猜数字”的形式组织赌博,被告人郭某某带来了投注的大版面、投注单、筹码等工具。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做庄家,被告人郭某某负责“放号”和兑奖,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从客人手中兑换筹码付现金,赵某某负责开单收账,还雇佣了李某、冯某某、孙某某当服务员收单(给其每人每天支付100元工资),每局放20个号,每天开2到3局(放40到60个号),设置七种下注方式。被告人郭某某占30%的技术股进行分成。赌场总共开设17天,每天大概有20多人参与,在场上用筹码代替现金进行投注,总共是10000元的筹码。赌场内的固定开销大概每日1000元,分别是租场地每天200元,四个服务员工资每人每天100元,给被告人郭某某每天200元生活费,报销参赌人员过来的车费、中午饭、茶水。赌博的人大部分是岐山凤翔人,是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的,也有其通过服务员叫来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蒲鹏飞审 判 员  封军辉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毋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