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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翟文栋与呼长义、张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文栋,呼长义,张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翟文栋。住四平市。被告呼长义,39岁。住四平市。被告张宝,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文栋诉被告呼长义、张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文栋撤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翟文栋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娟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