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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诉被告翟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翟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07���原告:张涛(曾用名:张宝),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满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XXXX。被告:翟萍,女,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人,无业,现住XXXX。原告张涛诉被告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 判 员 唐守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