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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宋国彩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彩,朱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彩。委托代理人刘正香(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松华。委托代理人丁干明(特别授权),江苏刘爱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国彩与朱松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松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