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宋国彩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彩,朱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彩。委托代理人刘正香(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松华。委托代理人丁干明(特别授权),江苏刘爱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国彩与朱松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松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