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民一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桂梅与古燕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梅,古燕平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2073号原告李桂梅。委托代理人莫荣光。委托代理人韦莉莉。被告古燕平。委托代理人吴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梅诉被告古燕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季筱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