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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民一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桂梅与古燕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梅,古燕平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2073号原告李桂梅。委托代理人莫荣光。委托代理人韦莉莉。被告古燕平。委托代理人吴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梅诉被告古燕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季筱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