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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中刑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周粮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粮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娄中刑执字第1389号罪犯周粮钢,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粮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粮钢不符合法定减刑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对罪犯周粮钢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李晓叶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