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骆利利与高山庙村委会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利利,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办高山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骆利利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办高山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山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岳虎,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骆利利与被执行人高山庙村委会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山庙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帐户上的存款80000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