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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保建与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建,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859号原告王保建,男,33岁。委托代理人冯发亮、王成军,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王增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建诉被告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二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