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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永林与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永林,蔡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548号原告华永林。委托代理人苏宝元。被告蔡国华。原告华永林与被告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0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无法送达,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雄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