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永林与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永林,蔡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548号原告华永林。委托代理人苏宝元。被告蔡国华。原告华永林与被告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0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无法送达,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雄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