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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行初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曹益娟与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益娟,靖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靖行初字第001号原告曹益娟,女,汉族。被告靖江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仁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益娟诉被告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获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益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 慧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