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初字第4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与朱中伟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朱中伟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4524号原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满井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7063056-X。法定代表人谢茂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中伟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中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