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陈民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春梅诉被告顾应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顾**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陈民初字第0218号原告姜**。委托代理人单秀梅,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