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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响陈民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春梅诉被告顾应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顾**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陈民初字第0218号原告姜**。委托代理人单秀梅,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