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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余勇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吴群敏,杨树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法定代表人罗长庆,理事长。被执行人吴群敏,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杨树爱,男,1952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吴群敏、杨树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慈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群敏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树爱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为此,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吴群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慈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周永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修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