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余勇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吴群敏,杨树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法定代表人罗长庆,理事长。被执行人吴群敏,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杨树爱,男,1952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吴群敏、杨树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慈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群敏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树爱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为此,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吴群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慈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周永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修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