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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民三终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回申魁及原审被告商丘中大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葛仁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申魁,商丘中大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葛仁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三终字第6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宁,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顾卫平,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回申魁,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新光,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商丘中大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严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葛仁全,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审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负责人陈旦生,该公司经理(未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回申魁及原审被告商丘中大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环球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徐州公司”)葛仁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南通六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回申魁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原诉讼请求173.224万元中4份欠款计81.7万元(即:葛仁全以材料款名义于2011年5月20日、2011年8月10日分别为回申魁出具的50万元及20万元欠条两份;葛仁全2012年元月9日出具的欠临时设施及道路铺设工人工资款9.7万元的证明条一份;葛仁全2011年10月23日出具的收到回申魁工程保证金2万元的收条一份)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回申魁自愿撤回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诉请求的其中81.7万元借款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回申魁撤回对173.224万元诉讼标的中81.7万元借款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彭世锋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