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洞峪支行诉被告孙阳阳、关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洞峪支行,孙阳阳,关文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洞峪支行。地址:辽阳县吉洞乡吉洞村。负责人:王献昶,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晓满,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系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孙阳阳,女,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关文明,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洞峪支行(以下简称辽东农商行吉洞峪支行)诉被告孙阳阳、关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东农商行吉洞峪支行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东农商行吉洞峪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东农商行吉洞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屈志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