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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珍与被告王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珍,王维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张喜珍,女。委托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利,男。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珍与被告王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喜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张喜珍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