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珍与被告王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珍,王维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张喜珍,女。委托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利,男。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珍与被告王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喜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张喜珍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