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范华诉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华,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保字第11—1号原告:范华,男。被告:唐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华诉被告唐兵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范华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唐兵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9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兵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950000元,冻结期限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宏伟代理审判员 蔡爱民人民陪审员 姚邦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佳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