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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钱根法与嘉善盛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魏塘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根法,嘉善盛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魏塘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钱根法。被告:嘉善盛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百堂。被告: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魏塘分公司。负责人:钱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根法与被告嘉善嘉善盛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魏塘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钱根法负担。审 判 长  范爱民人民陪审员  肖海荣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