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凌东诉被告孙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东,孙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013号原告:凌东,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桥××号。委托代理人:潘国阳,1979年8月5日。被告:孙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东诉被告孙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克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东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东撤回对被告孙燕的起诉。审判员 吴家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