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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冯其礼与文富荣,周代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其礼,文富荣,周代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冯其礼,男,生于1981年7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文富荣,男,生于1955年10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周代奎,男,生于1956年9月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文富荣、周代奎在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收案款355150元提取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用于偿付冯其礼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也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