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曲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郭玉民与李龙章、茹永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民,李龙章,茹永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22号原告郭玉民。被告李龙章,系冀FD35**号重型货车驾驶人。被告茹永立,成人,系冀FD35**号重型货车所有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民诉被告李龙章、茹永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FD35**号重型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玉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事故车辆冀FD35**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世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阳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