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