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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