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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吴宏策与章魁安、王建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策,章魁安,王建燕,项光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吴宏策。被告:章魁安。被告:王建燕。被告:项光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策诉被告章魁安、王建燕、项光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款通知书之后的七日内,未能如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志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章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