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吴宏策与章魁安、王建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策,章魁安,王建燕,项光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吴宏策。被告:章魁安。被告:王建燕。被告:项光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策诉被告章魁安、王建燕、项光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款通知书之后的七日内,未能如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志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章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