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源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发全诉被告张书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发全,张书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29号原告杜发全,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委托代理人项立锋,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书青,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原告杜发全诉被告张书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牟必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发全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必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川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