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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学与杨庆兵、宋德军续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杨庆兵,宋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12-3号申请执行人:陈学,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杨庆兵,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裕安区。被执行人:宋德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庆兵名下,位于丁集镇丁集大市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4586**),并限期被执行人杨庆兵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68900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500元。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庆兵名下,位于丁集镇丁集大市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4586**)。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赠与,不得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