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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骏凯豪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曾智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骏凯豪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曾智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江门市骏凯豪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冠良。委托代理人阮伟,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霞,该公司签约副经理。被告曾智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骏凯豪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智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门市骏凯豪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妙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