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郑金中劳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存利,郑润清,郑金中,西宁鑫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马存利,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润清,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金中,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宁鑫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红卫,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西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润清、郑金中、西宁鑫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宁鑫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62310元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宁贤审判员 刘永革审判员 贾接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