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二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伟兴彩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伟兴彩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芜湖市伟兴彩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为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珂,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先友,董事长。原告芜湖市伟兴彩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渝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珂、被告法定代表人傅先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活动房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承揽活动板房。并约定完工验收后,被告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款,如不能如约支付则每日加收总价的50%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加工承揽的义务,并于2010年8月18日将验收合格的活动房交付被告。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定作款12130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1305元,承担违约金4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承揽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及被告违约不能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滞纳金;2、板房增加工程清单、完工验收交接单、欠条,证明原告完成加工承揽义务,并已将验收合格的活动房交付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1305元;3、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该工程款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称事实即双方签订合同和欠工程款没有异议。但是因为我欠原告款,在今年9月对方拿了我公司一辆车去抵押借款去了。被告就其辩称主张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活动房承揽合同》一份,原告为被告按定作方图纸制作和安装轻钢组合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价格、工期、验收标准和方法及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每日加收总价50%的滞纳金……”等。原告于2012年8月18日将加工完成的活动房交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经双方最后决算,被告欠原告工程价款为121305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付款期限,但至今未付。原告无奈,遂诉至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活动房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活动板房的定作义务,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因此,被告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对于被告逾期付款滞纳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40000元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伟兴彩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21305元、滞纳金40000元,合计1613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永浩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