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菏牡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徐佳丽申请执行徐洪广抚养费纠纷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佳丽,徐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牡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徐佳丽,女,201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洪广,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两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洪广有鲁R-A15**轿车一辆,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存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洪广所有的鲁R-A15**轿车一辆至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