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裁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建营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营,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营。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前按照(2012)新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查封申请人赵建营的豫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按(2012)新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申请人赵建营的豫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建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