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催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催字第00093号申请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楼。法定代表人:孙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少鹏,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雁塔水泥公司,背书人为义煤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中原腾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商丘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毕派克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宁夏银行清算中心(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到期日期为2010年10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宁夏银行清算中心(西安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