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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48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