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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理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X,被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理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河南XXX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理民保字第1号原告王X,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0,住四川省XX县XXXXX村XXX组。委托代理人罗XX,女,藏族,生于1978年3月24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XX路东段。特别授权。被告河南XX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XXXXX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河南XXXXXX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XXXXX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孜州支行账号中的存款1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XXXXX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孜州支行账号(51001808636051506XXX)中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牟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学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