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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一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朋民与张豹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民,张豹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1688号原告刘朋民,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故县。委托代理人封选波,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为特别授权。被告张豹子,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民与被告张豹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朋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朋民负担。审 判 长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左国豪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