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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二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清建与张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建,张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733号原告张清建,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奇男,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高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建与被告张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建负担。审 判 长  白 鸽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人民陪审员  高 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