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丽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丽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490号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文静。委托代理人:叶阿静。被告:叶丽凤。委托代理人:XX、林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丽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明人民陪审员 胡晓文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於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