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忠强与李栋、郑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强,李栋,郑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王忠强,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被告李栋,男,1981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被告郑迎春,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强诉被告李栋、郑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忠强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光文 来源:百度搜索“”